【48812】合肥市人大出台新的《市政设备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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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市政设备管理法令》,并现已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令对市政设备的规划和建造作出了更多“民本化”的束缚。 排水出口要同步建造 法令规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路途时,应当同步建造城市路途排水口。城市路途排水出水口途径两边各5米宽、30米长的土地,应当与路途用地一致征用并与路途同步建造。 城市路途排水出水口途径30米外的排水设备,应当归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操控,禁止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造的暂时性排水出水口,依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渐改造。 新建化粪池应在红线外 法令规则:新建化粪池等接收日子废水、污水的设备,应当建在城市路途规划红线规模以外。现有设置在城市路途规划红线规模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担任疏浚,保证疏通,并逐渐迁出或改造。对经同意占用、发掘市政设备的施工和市政设备的维护、修理作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遏。 新路途5年内禁绝“开肠破肚” 法令规则:单位和个人需发掘城市路途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到市政管理部分收取路途发掘答应证,交纳城市路途发掘修正费,由市政管理部分安排施工。 新建、扩建的城市路途交付运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路途交付运用后3年内禁绝发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掘的,应当经市建造行政主任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检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交纳3倍城市路途发掘修正费。 在法定严重节日及前5日和全市性严重活动期间,不得发掘城市路途。因地下管线产生险情,需求发掘城市路途的,抢修单位须在发掘的一起,向市政管理部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分陈述,并在24小时内依规则补办发掘批阅手续。 污水排放施行答应制 法令规则:城市污水排放施行答应准则。凡运用城市排水设备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部分收取排水答应证。 因建造工程项目施工或其他原因要运用城市排水设备暂时排水的,应当处理暂时排水答应证。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单位内部的排水设备,由排水单位出资,依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做雨污分流改造。 排水单位需接通或改动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分同意,所需求费用由排水单位承当,市政管理部分安排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