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南区江南大道东段 (安澜路口至南环路)改造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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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
二、征收范围:324国道两旁(北至安澜路口,南至南环路,具体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港南区江南大道东段(安澜路口至南环路)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附件:港南区江南大道东段(安澜路口至南环路)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港南区江南大道东段(安澜路口至南环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贵自然资告〔2019〕11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方案,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经初步调查,项目在324国道二旁(北至安澜路口,南至南环路),用地总面积约384.449亩;其中国有土地161.473亩,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面积约5700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140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根据环内房屋征收分类评估结果,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为:(详见附表1、附表2)。其他类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附件3)。
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不同意按照本方案第四条标准签约的,可由被征收人协商在贵港评估库内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相关联的费用由提出人负担,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就近安置的(棚户区),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
(2)如果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少,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价格进行补足;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补足。
(3)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多,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区选房的,由港南区安置选房中心统筹安排,按港南辖区签订安置在同一安置区内被征收户的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在同一天,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三)征收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的房屋不进行产权置换,按各种类型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标准做货币补偿。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建造年份和用途。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处理。(附件6)
(二)依照房子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1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做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征收合法房屋的室内装修补偿,按本项目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标准做补偿(详见附表4、附表5),不同意按该标准补偿的,可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一)征收砖木(土)瓦结构以上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安置小区产权调换的,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4月25日前签订补偿协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产权调换面积20%的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本市货币化安置政策的规定进行计算。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本市范围内运输等费用按现行市场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
2.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为止。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先支付6个月,到期再按季度支付。超出过渡期限未得安置房的,按照贵政发〔2017〕4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直至交房为止。
1.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2.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署协议后30工作日之内,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提供过渡周转房。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住宿合法产权证明,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署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被征收人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遗失公告。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相关的单位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建筑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十四、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
120或240砖墙,层高3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
240砖墙,层高4.0米以下2.2米以上,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
120或240砖墙,层高3.5米以下2.2米以上,木屋架,木檩条承重,机制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外墙面批灰,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卫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