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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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7月2日对贺州市平桂区金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你养殖场三级化粪池东北角铁皮围挡的下方有一个外排口,养殖污水通过该外排口正在向外排放,外排的污水汇入山冲水体。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你养殖场三级化粪池东北角外排口污水和外排污水汇入山冲水后地表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号:桂科垣测字[202405]059号)结果显示:你养殖场三级化粪池东北角外排口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7×103mg/L、氨氮浓度为967mg/L、总磷浓度为97.9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3.5×106MPN/L,对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标4.18倍、11.09倍、11.24倍。
1.调查询问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日制作,共3份),证明你养殖场存在污粪外排的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5月28日、7月2日制作,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和改正情况。
3.影像证据(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5月28日、7月2日制作,共22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你养殖场粪污外排及整改情况。
4.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共1份),证明你养殖场猪舍、污染防治设施分布、污粪外排、现场采样点位的现场情况。
5.监测报告(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制作,共1份),证明你养殖场外排污粪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6.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贺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1日制作,共1份),证明我局针对你养殖场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文书)
7.现场整改后照片(贺州市平桂区金航养殖场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9月19日制作,共4份),证明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你养殖场已经按照环保法规的要求完成了排污登记,并提交了相关的排污信息。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2024年8月26日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贺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2024年8月30日签收以上文书,并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听证会,你养殖场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对我局指出的问题表示接受,已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全部整改;二是粪污外漏是因为暴雨导致,并非人为故意,属于初次违法;三是此次粪污外漏并未导致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四是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养殖经营存在困难,无力承担巨额罚款。综上,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故我局对你养殖场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你养殖场整改落实情况,结合你养殖场的养殖经营困难事实,我局已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对罚款金额进行了下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养殖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完成缴纳罚款至贺州市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养殖场缴纳罚款3个工作日后,应持银行缴款凭据回单到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换取收据。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